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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正版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各部门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工业软件四类软件。

第三条 各部门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禁止工作人员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非正版软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正版化工作由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研究制定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和措施。

第五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软件正版化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软件配置标准,组织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在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监督考核软件正版化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软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所有教职工要签署《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附件1),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各部门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规范软件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部门软件需要情况进行摸查,提报采购计划。各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如果学校没有获得相应操作系统场地授权(许可)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将软件资产纳入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台账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软件配置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

第十四条 各部门使用的商业软件、OEM软件、免费软件均需纳入配置管理,不得配置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

第十五条 优先采用场地授权(许可)方式配置软件。

第十六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资产明细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授权、安装与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若因工作需要或调岗的,需将本人使用的软件连同文件一并交与接收者,并书面通知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并作相关登记。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将软件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当将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进行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二十条 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一)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二)采购硬件时随机预装的正版软件需向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建立台账,不再单独入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软件,因以下情况申请报废的,需经过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鉴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一)已经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技术进步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计算机硬件报废,且无法迁移到其他计算机上继续使用的。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软件台账包括《软件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软件使用情况明细表》(附件3)。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软件台账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软件使用情况汇总表》用于登记单位人数及计算机数总体情况、商业软件使用总体情况、随机预装软件使用总体情况,以及免费软件使用总体情况。

(一)软件名称或软件版本不同的商业软件,使用不同的软件编号。

(二)软件名称及软件版本相同的商业软件,采购时间、采购金额、许可类型、许可数量、可使用版本、许可期限、序列号等任一不相同的,使用不同的软件编号。

(三)通过受赠、调剂等方式获得的商业软件,不填写采购时间、采购金额。

(四)软件名称或软件版本不同的OEM软件,使用不同的软件编号。

(五)OEM软件,不填写采购时间、采购金额、许可类型、许可数量、可使用版本、许可期限、序列号等信息。

(六)软件名称不同的免费软件,使用不同的软件编号。

(七)软件名称相同、软件版本不同的免费软件,使用相同的软件编号。

(八)免费软件,不填写软件版本、采购时间、采购金额、许可类型、许可数量、可使用版本、许可期限、序列号等信息。

(九)新增、处置商业软件后,更新《软件使用情况汇总表》。

(十)新增、处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后,更新《软件使用情况汇总表》。

(十一)每年更新《软件使用情况汇总表》一次。

(十二)教职工使用的全部计算机办公设备,以及相应计算机办公设备中安装的全部软件,登记在《软件使用情况明细表》中。

第二十五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部门的软件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 总结考评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表格,配合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学校软件正版化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每年的部门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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