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通知》(教学厅〔2015〕3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教学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
(一)学生转专业应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进行。
(二)学生转专业应符合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材料。如因学生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
(三)学校各学院(系)应积极开展各类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活动,帮助学生从自身兴趣、特长、性格特点及社会需求等方面充分了解学科大类或专业情况,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理性选择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条件
学生原则上不转专业,转入专业有转专业名额且符合下列(一)至(七)条件之一时,本人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课程各科成绩均及格且平均80分以上;
(二)学生高考成绩达到或超过所转专业录取成绩最低分;
(三)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相关规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或录取分数线最低、次低的专业的学生无法继续学习者,按专业录取分数线由低到高排序,可分别在高于原专业录取分数线之上相邻两个、一个专业中选择;
(四)大学生士兵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后复学者(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只接收同科类范围学生转入);
(五)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六)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七)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四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及以上者(服兵役期满正常退役学生除外);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定向生、体育类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招生时属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如五年一贯制等);
(五)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六)已申请过一次转专业者;
(七)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八)高职分类招考专业与高招专业不能互转,不同高招科类专业不能互转;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五条 各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以内(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控制在5%以内)。
第六条 转专业手续只在一年级(服兵役期满正常退役学生除外)第一学期末集中办理一次。
第七条 服兵役期满正常退役学生和其他学生各占转专业名额的50%,名额有剩余时可以相互调剂。
第八条 转专业名额有限时,按一年级第一学期必修课程学分加权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百分比从小到大进行筛选。
学分加权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排名百分比=学分加权成绩排名/本专业总人数。
第九条 服兵役期满正常退役学生可在转专业名额有剩余的专业中进行二次申请。应征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役,且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可自主选择转入专业学习,不占转专业名额。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各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批、公示及发布等工作;
(二)学生隶属学院(系)拟定本单位各专业可转入人数,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咨询,审查转专业学生的申请,认定转专业材料及条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认定学生学分加权成绩排名百分比,汇总、审核本单位转出、转入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全校转专业工作的全程监督和举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修订)》(闽卫院教〔2021〕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经2023年6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